農藥登記延續提示(2025年3月)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登記證持有人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延續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請登記證持有人認真核對持有登記證的有效期,臨近屆滿且符合現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請注意合理安排登記延續申請工作。為進一步加強農藥管理服務,現友情提示距有效期屆滿4個月的部分農藥登記證有關信息(見附表)。本信息僅供
2025-03-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藥科學與管理》期刊由農業農村部主管,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主辦,是我國農藥行業重要的科技期刊,具有較強的政策性、指導性和實用性。為進一步提高辦刊質量,豐富期刊內容,擴大社會影響,更好服務于農藥行業,特設立《農藥科學與管理》理事會。
第二條 《農藥科學與管理》理事會作為期刊的智力資源支持與行業服務平臺,將圍繞期刊的出版定位、欄目創新、市場拓展等方面提供策略建議與資源協助,推動農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農藥科學與管理》理事會旨在構建農藥管理、科研、生產、經營及使用單位間的溝通橋梁,促進信息共享、資源整合及項目合作,共同推動農藥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理事會成員可來自農藥全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部門、科研機構、試驗單位、生產企業、經營實體及使用方,以及農藥相關設備、助劑供應商等。
第五條 理事會成員單位需基于自愿參加原則提出申請,經理事會秘書處審核并協商同意后,成為正式成員單位,享有相應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條 理事會成員單位數量根據實際需求動態調整,確保高效運作與資源優化配置。
第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2年,理事會成員單位期滿后經協商可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處。理事長1名,秘書長1名,分別由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和《農藥科學與管理》編輯部領導擔任;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分別由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的人員擔任;秘書處作為日常運作機構,設在《農藥科學與管理》編輯部,負責理事會的日常聯絡、會議組織、項目執行等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開展成員交流活動一次,聽取秘書處工作情況及理事會工作報告,對期刊欄目建設、選題策劃及經營工作提出咨詢意見,確定理事會工作方案。視情況組織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動。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理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交流、項目合作、宣傳展示等。
(二)通過理事會平臺獲取最新的行業資訊、政策解讀及市場動態。
(三)優先在《農藥科學與管理》期刊上發表高質量文章,享受優先審稿與發表服務。
(四)在《農藥科學與管理》期刊上推介理事會成員經營特色與業績,理事會成員可申請《農藥科學與管理》編輯部協助開展有意義的社會活動。
(五)期刊"新農藥介紹"欄目優先介紹理事會成員單位的新產品(包括新劑型、新混配、新用途產品)登記信息。
(六)參加理事會組織的農藥高質量發展技術培訓班。邀請副理事長單位負責人參加理事會組織的高質量發展研討座談會,就行業關心的問題開展交流探討,聽取意見建議,研討有關措施等。
(七)理事會為成員單位頒發《農藥科學與管理》理事會單位證書,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第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理事會章程和各項決議,積極參與理事會活動。
(二)及時通報本地區業界的最新信息與發展動態,積極為《農藥科學與管理》期刊提供優秀稿源,為《農藥科學與管理》發展提供建設性意見。
(三)協助《農藥科學與管理》在當地進行宣傳推廣和發行,在渠道拓展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四章 合作與共贏
第十二條 理事會各成員依據自愿原則加入理事會,理事會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依托《農藥科學與管理》進行產品廣告宣傳,或開展技術合作服務的,雙方可按照自愿、有償原則簽訂服務合作協議。
服務合作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農藥科學與管理》上提供彩色廣告宣傳,并代為辦理廣告審查手續。
(二)定期贈送《農藥科學與管理》、電子期刊等。
(三)提供農藥管理政策匯編信息,"農藥輿情"及年度分析資料,咨詢郵箱共性問題回復匯總信息,農藥產業和管理分析資料等。
(四)提供農藥許可申請須知和技術要點資料,常用農藥品種特性及用途信息資料等。
(五)提供農藥試驗現狀分析資料。
(六)使用農藥智能分析應用系統部分功能。
(七)其他服務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農藥科學與管理》理事會所有。理事會保留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