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3-10 來源:《農藥科學與管理》2025年第2期 作者:李文星 瀏覽次數:1170
《農藥科學與管理》2025年第2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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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實施以來,農業農村部已累計認定農藥登記試驗單位300多家,目前在有效狀態的有203家。這些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年均完成登記試驗3萬多項,有效支撐了農藥產品登記的需求。但相比發展新形勢新要求,農藥登記試驗工作也存在著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標準更新不及時、與農業生產新技術新模式不匹配等一些突出問題,部分試驗結果爭議較大、真實性存疑。為此,本文就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和農藥登記試驗管理中的一些情況進行交流,以期為農藥科學管理提供支持。
1 充分認識農藥登記試驗的重要性
1.1 農藥登記是農藥產品質量的基礎 農藥是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農藥登記是審查農藥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是農藥產品進入市場的第一關。農藥產品質量的好壞,與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密切相關。因此,做好農藥登記工作是農藥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務。
1.2 農藥登記試驗是農藥登記的基礎 農藥登記是基于農藥登記試驗數據開展的科學評價,是依據產品化學、藥效、殘留、毒理學、環境影響等多個領域的試驗結果,對農藥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的綜合考量。離開農藥登記試驗數據,農藥登記將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因此,保障農藥登記試驗數據的質量,才能確保農藥登記科學評審科學、有效。農藥登記試驗數據失真,農藥登記程序再公正公平、技術標準規范再科學合理,也無法得到正確的評估結論。
1.3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是農藥登記試驗的基礎 農藥登記試驗數據是由試驗單位出具的,試驗單位的水平高低直接決定試驗數據的質量好壞。鑒于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因此在修訂農藥管理條例時,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上升為一項新的行政許可。農業農村部制定相關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具備符合規定的人員隊伍、設施設備,具有完備的試驗質量管理體系和可追溯制度,應具有依照試驗指南標準開展試驗的技術能力。
2 農藥登記試驗的基本要求
2.1 農藥登記試驗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藥登記試驗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標準更新不及時,與農業生產新技術新模式不匹配,例如生產中農業無人機飛防已經較為普及,但相關農藥登記試驗開展還十分有限,歸根到底還是飛防相關標準體系還不健全。部分試驗結果爭議較大、真實性存疑,比如有的藥劑品種監測抗性上升非常快,然而相應藥效試驗報告卻與過去的結果相差不大,在農藥登記評審會上引起專家高度質疑。有的試驗單位對農藥登記試驗質量規范的認識仍然不足,例如一些高校、科研院所農藥技術能力雖然得到公認,但是申請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時卻無法通過認定,歸根到底還是這些單位對農藥質量管理體系理解不到位,沒能建立執行可追溯的制度規范。試驗單位還存在惡性競爭現象,部分試驗價格甚至低于成本價,有的試驗單位一年出具幾千項試驗報告,試驗質量堪憂。當然也存在試驗單位專業分布不均衡、區域間不平衡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農藥登記的合理安排。
2.2 農藥登記試驗的基本要求 前面列舉了一些農藥登記試驗中不如意的地方,歸根到底還在于做好農藥登記試驗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做好農藥登記試驗,至少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是要講科學,要有嚴謹的態度、要用科學的方法,測試試驗要遵循國家標準規范。其次要做到準確,試驗數據要符合客觀實際、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第三要真實可靠,要詳細記錄試驗全過程,做到過程和結果都可以追溯。總之,農藥登記試驗結果要真實體現產品本身的特征特性,包括對環境、人畜、作物的安全性和防治對象的有效性,還要符合農業生產實際情況,特別是推薦使用方法和使用劑量既要滿足病蟲草防治需求,又要滿足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而作為一個合格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從硬件條件來看要做到人員隊伍、設施設備滿足試驗需求,從工作過程看試驗要做到科學規范、遵循試驗規程,從工作結果看試驗報告要做到科學準確真實,最根本的是要做到試驗過程和結果可追溯,這也是認定試驗單位的最主要特征。
2.3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近期農藥配套規章修訂關于農藥登記試驗的內容也有修訂。本次《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等5個配套規章修改共有50項,其中《農藥登記管理辦法》中涉及農藥登記試驗內容修訂的有19項,《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有11項。登記試驗相關的內容歸納起來包括3個方面。一是開展驗證試驗。在《農藥登記管理辦法》中明確,登記評審過程中發現報告有爭議的,可以組織驗證試驗。驗證試驗本身是對農藥產品再確認,也是驗證試驗單位工作的真實性、可靠性的再驗證。如果一家單位出具的報告多次被驗證出現不同結果,那么可以嚴重懷疑這家單位試驗能力、試驗報告的真實性。二是試驗單位認定延續。這是一項重大改變,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到期后重新申請調整為延續申請,主要考慮是現有農藥登記試驗單位體系初步建立,各領域試驗單位基本滿足登記試驗需求,下步工作重心要轉向對試驗水平的鞏固提高。登記試驗單位延續中重點考核試驗單位條件的符合性和試驗開展情況,具體要求將由農業農村部另行規定。三是明確不實和虛假報告的處罰措施。《農藥管理條例》和原辦法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監管規定比較籠統,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次修訂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不實報告、虛假報告的具體情形,細化處罰措施。這也意味著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的監督檢查將更加常態化、精準化、規范化。
3 做好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管理的有關要求
3.1 對現場檢查員的要求 現場檢查員的主要職責是代表農業農村部到登記試驗單位開展現場檢查,核實試驗單位資質條件符合情況。一是要做到科學嚴謹。農藥登記試驗條件涉及多個領域,科學性技術性非常強,需要檢查員充分利用自身專業優勢,對登記試驗單位認真審核把關。二是要做到公平公正。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工作,關乎試驗單位的經濟利益,關乎農藥產品的登記,關乎農藥生產企業發展和農業生產安全,需要檢查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本著公正公平的態度,統一檢查標準和尺度。三是要做到廉潔自律。農藥行業專業性較強,圈子就這么大,檢查員客觀上難免與登記試驗單位存在業務往來,這是可以預見的,也是客觀不可避免的。需要檢查員嚴守紀律,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影響現場檢查工作公正的活動。四是要做到擔當盡責。檢查員是受農業農村部委托把關,要珍惜用好手中權力,對符合條件的試驗單位要敢于下結論、給意見,對于不符合條件要敢于堅持原則、大膽否決。檢查報告要結論明確、避免模棱兩可。
3.2 對各省農業農村部門的要求 各省農業農村部門承擔了本轄區農業登記試驗監管的具體工作,要切實肩負起責任,做好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和農藥登記試驗的日常監督管理。就農藥登記試驗而言,要掌握試驗開展數量、時間、地點,加強試驗過程監督,特別是新農藥試驗,要注意風險防范;就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而言,要加強日常巡查、線索追查等,重點檢查條件符合情況和試驗開展情況,發現問題的要責令整改,對于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處罰。
4 展望
4.1 完善農藥登記試驗管理制度 推動配套規章修訂出臺,研究制修訂規范性文件和工作細則,推動農藥登記試驗所需的技術指南標準更新。
4.2 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監管 結合農藥登記評審過程中發現的試驗報告問題,組織開展農藥登記試驗單位飛行檢查。
4.3 開展支撐能力建設 推進農藥登記試驗信息平臺建設,強化農藥登記試驗全程信息報送和備案,更好地服務農藥企業和各省農藥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