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登記證持有人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延續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請登記證持有人認真核對持有登記證的有效期,臨近屆滿且符合現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請注意合理安排登記延續申請工作。為進一步加強農藥管理服務,現友情提示距有效期屆滿4個月的部分農藥登記證有關信息(見附表)。本信息僅供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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