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農業農村部 瀏覽次數:49075
農業農村部
2020-10-27
49075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懇請界定驅鳥劑是否為農藥的請示》(贛農文〔2020〕7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屬于農藥。據此,用于農業生產,主要功能為驅趕鳥類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屬于農藥。來函中反映的驅鳥劑產品,其標簽標注用途為防止鳥鼠兔禽咬種子、幼苗、果實,采用噴霧、拌種、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麥等農作物生產,應當界定為農藥,按《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管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10月26日